在餐饮单位后厨的操作台上发现过期的食品原料,定性上历来是两个方向:一个是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处理,罚款五万元起步;另一个是按“未及时清理”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为什么同样都是过期食品原料,处理结果相差这么远?
第一个误判,是“进了厨房就算经营过期食品”。
这个认识来源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的一份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里面写过“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按当时对应的条款处罚。这份复函在实务中被沿用了很多年。
但总局执法稽查局已经明确:该复函在修订《食品安全法》之前发布,现在相关情况已经变更,建议不再适用。也就是说,“进了处理区就算违法经营”这个推定,现在站不住了。
第二个误判,是“餐饮用原料属于经营,不属于生产”。
有人据此主张,餐饮环节用过期的原料,应当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而不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答复直接点明:餐饮属于加工制作环节,这种理解属于对法律的误解。餐饮服务提供者用过期原料加工菜品的,应落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上。
总局执法稽查局在2026年6月的一次公众留言答复中,把这个问题的处理原则讲得很清楚:
餐饮环节在操作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应当严格区分情形、精准定性。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使用该原料加工制作菜品的,依法认定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在操作区未及时清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不足以证明该原料已被用于菜品加工制作的,依法认定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
同一次答复还强调:行政处罚必须以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为基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禁以推定方式认定违法事实。
更早的2022年11月,执法稽查局对同类问题的答复也是一致的: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虽在处理区但未使用、也没有使用可能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两条答复的判断标准其实很清楚:过期食品原料在哪里被发现,不是定性的依据;定性依据是能不能证明它被用于加工食品。
能证明使用的,是这几类证据。
一是物理痕迹。过期原料已经开封、开盖、舀取、切片、分装,存量明显减少,有反复取用的痕迹。
二是工具残留。炒锅、料碗、汤桶、操作台上附着该原料的残渣、粉末、汤汁。
三是成品关联。当日供应的菜品、半成品或者汤底里,检出该原料成分;或者菜单上有多款固定菜品要用到它。
四是言词证据。厨师、店长、采购人员的笔录相互印证,确认已经使用的事实。
五是监控录像。清晰记录拿取、拆封、倒入灶台加工的过程。
这五类证据中,只要有其中一种,通常就可以认定使用。
如果只有间接迹象,需要组合印证。比如原料放在灶台、备餐台、调料台、出餐口这类即时加工点位,与在用的新鲜原料混放;外包装已经开封、封口破损,没有完整封存;没有食材领用台账、没有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店里没有专门隔离标识的区域;检查时商家试图丢弃或者藏匿。这类间接证据,就需要多项证据互相印证,才能形成推定的基础。
如果,过期原料是完整原厂密封包装,没有拆封、舀取、存量减少的痕迹;放在后厨储藏柜、仓库角落,没有摆在即时加工的操作台上;食材领用台账完整,过期之后没有领用出库记录;该原料不在本店常规菜品配方里;有专门标注“过期待销毁”的隔离存放区。这些情形就更接近“未及时清理”。
定性不同,后果差别很大。
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处理,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按“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理,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罚则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个是罚款五万元起步,一个是先改正、给予警告。定性一旦出错,轻则处罚被撤销,重则引发复议、诉讼。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个问题的实务争议一直不小。
把前面的内容落到调查取证上,有几个地方最容易出问题。
不能只看位置。仅凭过期食品出现在操作区就认定使用,是最常见的定性错误。看到原料放在操作台上,要接着核实开封没有、有没有减少、台账上有没有领用、当天菜品能不能对上。
取证时,影像要全景加特写,把原料所在位置、包装状态、保质期信息一起拍清楚;书证要调进货台账、出入库记录、食材领用登记、销毁台账、菜单;笔录要精准设问,重点围绕“是否拆封、是否用于当日菜品、有无领用记录、存放位置用途”展开。
物证要及时固定。依法扣押全部涉案过期食品原料,防止事后灭失。
孤证不能定案。仅凭商家口头承认使用,没有实物、影像、台账佐证的,不宜直接按第一百二十四条重罚;反过来,仅凭原料摆在那里,商家说“还没来得及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就不能强行推定使用。
办案过程要本着有利当事人的原则,不宜以推定方式认定违法事实,证据把握不准的,建议按“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