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发现过期食品,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定性核心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实际使用该过期食品。同样是过期食品,使用和未使用的定性、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天差地别。本文结合食品安全法和总局执法口径,拆解两类场景的定性逻辑、处罚标准和执法实务认定规则,为此类执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一、未使用或者推定未使用,贮存违规,轻罚警示
认定未使用的情形最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过期食品在仓库发现,仓库作为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核心功能是存放未加工的备用食材,不直接参与食品制作流程,此处发现过期食品,原则上不直接推定使用,除非发现其他明显使用痕迹,这时如果要认定当事人使用了过期食品应当由执法人员取证。第二种是过期食品虽然在厨房等操作区发现,但未开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记录能明确证明过期后未使用,也应当认定为未使用。
定性:未定期检查库存、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属于贮存管理类违规,而非经营或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未履行该义务同样纳入此类违规。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此类违规不适用高额罚款条款,执法部门仅能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方可给予其他处罚。
二、使用或者推定使用,严重违规,重罚严惩
认定为使用的情形,主要是在厨房等操作区发现的过期食品,因为厨房是食品加工制作的核心区域,食材在此处直接接触加工工具、半成品,过期食品已开封、拆封,或放置于操作台、料盒等直接加工位置,即便未实际加工,也因处于“待使用状态”,此时法律推定具有使用可能性。除非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过期食品未使用,如果当事人坚持未使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证据。
比如在操作区发现的过期食品,哪怕是未开封,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记录等证明无法证明未使用,也应当认定为已使用,如入库了10瓶,一次出库了3瓶,而厨房只发现1瓶未开封的,也应当推定使用了。
三、核心争议: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实际使用过期食品
“是否实际使用”是区分轻罚与重罚的关键,执法中需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单一证据不能直接定案。以下为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核心认定标准:
(一)直接证据:最具法律效力
加工痕迹:过期食品已开封、拆封、切割、搅拌,或部分取用、剩余少量;
工具残留:炒锅、刀具、砧板、料缸等工具上有过期食品的残渣、污渍;
成品关联:当日供应的菜品、半成品中,检出与过期食品一致的成分;
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后厨操作人员承认使用过期食材,或多名员工证言相互印证;
监控记录:监控拍到取用过期食品的画面。
(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推定
存放位置:过期食品置于操作台、灶台旁、出餐口等即时加工区域,而非闲置角落;
包装状态:已开封、无密封,与正常使用的食材混放,无“过期待销毁”标识;
管理漏洞:无库存检查记录、过期食品销毁台账,无法证明未使用;
行为反常:检查时当事人试图藏匿、丢弃过期食品,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三)排除使用的关键证据
当事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推翻使用推定,应当认定为未使用:
过期食品未开封、密封完好,且单独存放于非加工区域;
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库存检查记录、过期食品登记台账,证明过期后未动用;
监控全程覆盖,无取用、处理该过期食品的记录;
结语:
执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使用认定”的证据标准,既严惩恶意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也避免对单纯贮存违规过度处罚,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平衡。
本文主要讨论在餐饮行业发现过期食品的处置,食品销售环节其实也基本类似,只不过销售过期食品的定性是食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两类案件的核心都是要证据确凿,充分排除未使用的可能方能定性处罚